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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7民初4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王怀爱与陈明、陈中开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怀爱,陈明,陈中开,祁德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07民初4897号原告:王怀爱,男,1970年3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陈明,男,1963年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陈中开,男,196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祁德建,男,196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告王怀爱与被告陈明、陈中开、祁德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怀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明、陈中开、祁德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怀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及利息。事实及理由:2015年8月7日,三被告因为家庭周转缺乏资金,向原告借款10000元,后经原告索要,两被告至今未能偿还,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陈明、陈中开、祁德建未作答辩。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陈明、陈中开、祁德建共同向原告王怀爱借款10000元,此款经原告索要未有归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诉讼中,原告将利息明确自2015年8月7日起至被告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综上,对原告王怀爱要求被告陈明、陈中开、祁德建偿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明、陈中开、祁德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怀爱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8月7日起至被告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如被告陈明、陈中开、祁德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明、陈中开、祁德建承担。该费用原告王怀爱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王怀爱给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方 圆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张宸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