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2民初3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梁春来、谭凤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梁春来,谭凤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2民初3117号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沈巷电信大道(安康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86899339P(1-30)。法定代表人:曹运文,董事长。被告:梁春来,男,1978年1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内乡县。被告:谭凤玉,女,1978年6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内乡县。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梁春来、谭凤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梁春来、谭凤玉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丁丽珺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朱 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