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民初2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陈景发与付学利、付艳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景发,付学利,付艳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2239号原告:陈景发,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飞燕,居民。被告:付学利,居民,(原红旗岭村)。被告:付艳,居民,(系被告付学利女儿)。原告陈景发诉被告付学利、付艳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景发撤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永青人民陪审员 赵思科人民陪审员 邢自法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鲁贵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