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刑更1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季宏如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季宏如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刑更1249号罪犯季宏如,男,198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南通市人,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南通市通州区。现在江苏省溧阳监狱服刑。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7日作出(2014)崇刑初字第017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季宏如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14年1月28日起至2018年10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溧阳监狱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溧阳监狱认为,罪犯季宏如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0月获得监狱表扬、2016年7月获得监狱表扬、2017年3月获得表扬,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的假释建议。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季宏如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表现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材料、罪犯家属担保、司法矫正机构同意接收的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且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季宏如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季宏如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8月1日起至2018年10月27日止),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成审判员 魏雨文审判员 江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黄文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