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民终9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庄玉英与深圳市少东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万象城分店、深圳市少东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庄玉英,深圳市少东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万象城分店,深圳市少东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终95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庄玉英,女,汉族,1977年11月5日出生,户籍地址深圳市罗湖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少东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万象城分店,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法定代表人:赖岽。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少东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法定代表人:赖岽。上诉人庄玉英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少东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万象城分店、深圳市少东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3民初73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庄玉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庄玉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庄玉英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上诉人庄玉英负担(上诉人庄玉英已预缴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多余部分由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彭 雪 梅代理审判员 陈 云 峰代理审判员 陈 俊 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胡谈盛(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