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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民初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帝苑歌城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帝苑歌城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5民初675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100000500021094K。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子文,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强,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帝苑歌城,经营场所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号晨光大厦*楼,注册号500901600268527。经营者:李华,男,1973年5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与被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帝苑歌城(以下简称帝苑歌城)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了本案。原告音集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子文、韩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帝苑歌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音集协诉称:原告是经民政部批准成立的社团法人,业务范围包括开展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咨询服务,法律诉讼,国际版权交流,举办研讨及与其宗旨一致的相关业务活动。音集协与权利人签署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以信托方式获得了《喜悦》《这一天(我们都健康年轻)》《忽然之间》《寂寞的恋人啊》《没时间》《双城故事》《想一个男生》《阴天》《爱情真伟大》《盛夏的果实》十首音乐电视作品的授权。原告发现被告在其营业场所提供的点唱机中收录了原告享有权利的音乐电视作品。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给权利人造成了经济损失。遂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删除侵权音乐电视作品;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帝苑歌城未作答辩。原告音集协当庭举示了北京市东方公证处(2014)京东方内民证字第4726号公证书(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滚石国际)出具的声明、重庆市渝中公证处(2017)渝中证字第881号公证书以及《流行歌曲经典》(第二辑)等证据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被告帝苑歌城未到庭没有发表质证意见,也未提交反驳证据。本院对原告举示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对证据的证明目的,结合全案事实予以综合认定。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6日,原告音集协与滚石国际签订了一份《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滚石国际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前述二者仅限卡拉OK经营场所)、广播权信托音集协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包括滚石国际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且有权做此授权的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音集协行使。滚石国际不得自己行使或委托第三人代其行使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约定由音集协行使的权利。为有效管理滚石国际授予音集协的权利,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滚石公司有义务协助进行诉讼。合同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滚石国际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本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2015年1月28日,滚石国际出具《声明》称,其与音集协于2012年3月6日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自动顺延三年,直至2017年12月31日。在《流行歌曲经典》(第二辑)中涉案十首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署名为滚石国际。2017年2月20日,原告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来到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渝州路(重庆京西医院旁)的“帝苑KTV”的“011”包房,操作歌曲点播机点播了包括涉案歌曲在内的音乐电视作品,对播放画面截取片段录像,且取得了加盖“帝苑歌城”印章的收款收据。重庆市渝中公证处对上述行为予以了公证。经当庭播放对比,公证光盘中的音乐电视作品《喜悦》《这一天(我们都健康年轻)》《忽然之间》《寂寞的恋人啊》《没时间》《双城故事》《想一个男生》《阴天》《爱情真伟大》《盛夏的果实》十首音乐电视作品片段与《流行歌曲经典》(第二辑)中的音乐电视作品片段相同。本院认为,本案是关于提供音乐电视作品点播服务涉嫌侵犯作品著作权的纠纷,原告音集协对涉案的音乐电视作品享有包括放映权在内的相关著作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第一款关于“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以及第十一条关于“著作权属于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的规定,在无相反证明情况下,原告举示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和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的《流行歌曲经典》DVD出版物相互印证,可以证明滚石国际对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享有相关著作权并授权原告行使。经比对,被告经营场所提供点播服务的涉案十首音乐电视作品与滚石国际享有著作权的音乐电视作品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被告已构成对原告涉案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的侵犯,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鉴于原告未能举示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或者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范围及后果、原告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帝苑歌城立即停止侵权,即停止提供《喜悦》《这一天(我们都健康年轻)》《忽然之间》《寂寞的恋人啊》《没时间》《双城故事》《想一个男生》《阴天》《爱情真伟大》《盛夏的果实》音乐电视作品的点播服务并删除相关作品;二、被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帝苑歌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赔偿经济损失共计70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帝苑歌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 华审 判 员  刘光英代理审判员  陈 聪代理审判员  段玉秀人民陪审员  费兴智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蒋永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