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81民初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李秀忠与李向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忠,李向阳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81民初933号原告:李秀忠,男,1974年10月9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被告:李向阳,男,1972年4月23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原告李秀忠诉被告李向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秀忠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秀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秀忠负担。审 判 员 邢发保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法官助理 崔佩洁书 记 员 杨 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