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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执1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洪爱芬与陈培省、薛爱芬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爱芬,陈培省,薛爱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7执1148号申请执行人洪爱芬,女,1966年8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平阳县。被执行人陈培省,男,1967年5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被执行人薛爱芬,女,1971年11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陈家宅村242号。被执行人杨小琴,女,1967年8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公民身份号码:33032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7民初118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洪爱芬与被执行人陈培省、薛爱芬、杨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当日内履行下列义务:被执行人陈培省交纳执行款10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薛爱芬、杨小琴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逾期履行的,交纳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相关金融机构的存款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仅有小额存款或无存款记录;本院在房管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无房屋登记信息;在车管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此外,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执行裁定书、财产查询回执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陈培省、薛爱芬、杨小琴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327执114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步群审 判 员  陈尔德人民陪审员  吴希钢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谢智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