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5执恢47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1
案件名称
马桂田、邢宝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桂田,邢宝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5执恢47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马桂田,男,196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隆化县。被执行人邢宝虎,男,196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隆化县。本院在执行马桂田申请邢宝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6日作出(2017)冀0825执恢47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邢宝虎家庭共有的存于女儿邢立维名下的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邢宝虎家庭共有的存于女儿邢立维(身份证号:)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房山区新镇营业所名下存款65000元解除冻结(账户:62×××96)。将被执行人邢宝虎家庭共有的存于女儿邢立维(身份证号:)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房山区新镇营业所名下存款35000元解除冻结(账户:62×××47)。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宏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安 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