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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5执恢47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1

案件名称

马桂田、邢宝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桂田,邢宝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5执恢47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马桂田,男,196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隆化县。被执行人邢宝虎,男,196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隆化县。本院在执行马桂田申请邢宝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6日作出(2017)冀0825执恢47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邢宝虎家庭共有的存于女儿邢立维名下的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邢宝虎家庭共有的存于女儿邢立维(身份证号:)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房山区新镇营业所名下存款65000元解除冻结(账户:62×××96)。将被执行人邢宝虎家庭共有的存于女儿邢立维(身份证号:)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房山区新镇营业所名下存款35000元解除冻结(账户:62×××47)。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宏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安 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