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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刑初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XX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04刑初568号公诉机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XX,2017年3月25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刑事拘留,4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莲湖区看守所。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莲检诉刑诉(2017)5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瞿健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7年3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张XX在西安市北池头站乘上一辆北行的408路公交车,当该车行驶至沙坡站附近时,张XX趁被害人李XX不备之机,窃得其上衣口袋内OPPO手机一部。李XX发现手机被盗后随即报警,张XX害怕事情败露,便将手机放到一名学生的背包外侧网兜内。2017年4月7日经西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OPPO手机价值人民币75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XX陈述及报案材料,查获记录及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监控视频及截图,抓获经过,被盗手机照片,鉴定意见书,现场方位图,被告人张XX辨认手机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张XX指认抓获地点笔录及照片,被害人李XX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张XX供述,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交车上扒窃他人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755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XX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唯被告人系犯罪未遂,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XX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5日起至2017年8月24日止。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交至本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权波蓉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戴艳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