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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2民初3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文秀芬诉叶金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秀芬,叶金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2民初3517号原告:文秀芬,女,198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西河镇上游13组73号,公民身份号码510922198003022664。被告:叶金瑞,男,196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西河镇上游13组87号,公民身份号码510112196505141238。本院在审理原告文秀芬诉被告叶金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文秀芬未按期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杨杰媚人民陪审员  刘国文人民陪审员  张朝中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张元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