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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2民初2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陈志龙与刘年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龙,刘年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2民初2476号原告陈志龙,男,198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同安区,被告刘年瑞,男,197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同安区,原告陈志龙与被告刘年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陈志龙以被告刘年瑞已赔偿其经济损失为由,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刘年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志龙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刘年瑞的起诉,并无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志龙负担,款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缴纳。审 判 长  林春治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吴燕桑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