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2民初2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陈志龙与刘年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龙,刘年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2民初2476号原告陈志龙,男,198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同安区,被告刘年瑞,男,197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同安区,原告陈志龙与被告刘年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陈志龙以被告刘年瑞已赔偿其经济损失为由,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刘年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志龙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刘年瑞的起诉,并无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志龙负担,款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缴纳。审 判 长 林春治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吴燕桑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