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执1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金光纸业(大连)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哈尔滨丰汇纸业有限公司旭森分公司、哈尔滨丰汇纸业有限公司、王娟、涂梦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光纸业(大连)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哈尔滨丰汇纸业有限公司旭森分公司,哈尔滨丰汇纸业有限公司,王娟,涂梦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1853号申请执行人:金光纸业(大连)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市府大路200号(12-2.12-3)。负责人:林森,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哈尔滨丰汇纸业有限公司旭森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南和街127号一层门市。负责人:赵志云,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哈尔滨丰汇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南和街129号。法定代表人:王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娟,女,1969年9月6日出生,汉族,哈尔滨丰汇纸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涂梦琦,男,196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哈尔滨丰汇纸业有限公司股东,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金光纸业(大连)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哈尔滨丰汇纸业有限公司旭森分公司、哈尔滨丰汇纸业有限公司、王娟、涂梦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金光纸业(大连)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经审查,金光纸业(大连)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黑0104执18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凤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