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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02执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穆春成、刘金法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穆春成,刘金法,范天震,吴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02执696号申请执行人:穆春成,男,1966年5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牡丹区。申请执行人:刘金法,男,198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范天震,男,1976年6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吴宏伟,男,197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牡丹区。申请执行人穆春成、刘金法与被执行人范天震、吴宏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6日作出的(2017)鲁17民终1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穆春成、刘金法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范天震、吴宏伟已经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自动履行完毕,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17民终1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立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 张 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