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04民初1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爱芹与李俊华、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芹,李俊华,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4民初1832号原告:李爱芹,女,195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博山区。委托代理人:徐伟科,男,198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俊华,女,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博山区。被告: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新村路19号巨源大厦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MA3BX42F9A。代表人:王勃,经理。委托代理人:冯娜,女,1983年12月19出生,汉族,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职工,现住。(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爱芹诉被告李俊华、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日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爱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元,诉讼保全费220元,均由原告李爱芹负担。审 判 员 于杨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法官助理 刘刚书 记 员 房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