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581执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齐红兰申请执行霍振平杨文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红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81执515号申请执行人齐红兰,女,196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执行霍振平,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执行杨文宏,男,196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齐红兰申请执行霍振平、杨文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查明已强制扣留杨文宏的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581民初20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姚永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 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