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81执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齐红兰申请执行霍振平杨文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红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81执515号申请执行人齐红兰,女,196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执行霍振平,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执行杨文宏,男,196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齐红兰申请执行霍振平、杨文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查明已强制扣留杨文宏的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581民初20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姚永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 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