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民终3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合肥市龙岗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铁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合肥市龙岗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铁建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终35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合肥市龙岗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三十埠大桥西北侧。法定代表人:方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武汉,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铁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延安路328号。法定代表人:王少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耀,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合肥市龙岗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安徽铁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2民初44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合肥市龙岗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合肥市龙岗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合肥市龙岗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合肥合肥市龙岗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思审判员 朱治能审判员 万庆农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马玢馨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