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329执6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康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康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9执6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康某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马某某与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康某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康某某之母赵玲侠在陕西麟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两亭支行2703101201102001421101账户的存款伍仟捌佰元、2703101201109000911505账户及存款柒十伍元,划拨到本院在中国农业银行麟游县支行26340101040007788账户。二、继续对被执行人康某某之母赵玲侠在陕西麟游农村商业银行两亭支行2703101201102001421101、2703101201109000911505账户,予以冻结。三、冻结期限半年(2017.8.1至2018.2.1)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田瑞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赵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