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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10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义乌市梦柔针织袜业有限公司、义乌市奥克斯纤维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义乌市梦柔针织袜业有限公司,义乌市奥克斯纤维有限公司,季敬斌,黄巧娟,浙江梦柔锦纶有限公司,浙江蓉娇纺织品有限公司,金助民,季巧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民初10078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义乌市篁园路100号。负责人:杨笑薇,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萍萍、吴子阳,原告单位员工。被告:义乌市梦柔针织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北苑街道夏荷路88-2号。法定代表人:季巧琴被告:义乌市奥克斯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北苑雪峰西路288号。法定代表人:何金生被告:季敬斌,男,196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送达地址:义乌市雪峰西路288号。被告:黄巧娟,女,196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送达地址:义乌市雪峰西路288号。被告:浙江梦柔锦纶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东经济开发区长丰北街669号。送达地址:义乌市北苑路368号。法定代表人:季巧琴被告:浙江蓉娇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东经济开发区明丽街161号。送达地址:义乌市北苑路368号。法定代表人:金剑飞被告:金助民,男,196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送达地址:义乌市北苑路368号。被告:季巧琴,女,196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送达地址:义乌市北苑路368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诉被告义乌市梦柔针织袜业有限公司、义乌市奥克斯纤维有限公司、季敬斌、黄巧娟、浙江梦柔锦纶有限公司、浙江蓉娇纺织品有限公��、金助民、季巧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1、被告义乌市梦柔针织袜业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万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暂算至2017年6月11日为1967531.89元);2、被告义乌市奥克斯纤维有限公司、季敬斌、黄巧娟对被告义乌市梦柔针织袜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额9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浙江梦柔锦纶有限公司、浙江蓉娇纺织品有限公司对被告义乌市梦柔针织袜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额30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被告金助民、季巧琴对被告义乌市梦柔针织袜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额25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原告对被告义乌市梦柔针织袜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权对被告金助民、季巧琴所有的坐落���上海市长宁区中山西路1055号1510室的房地产(房产证号:沪房地长字2013第0121**号)含地下三层车位98(人防)在277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国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代理人郑萍萍、吴子阳到庭参加诉讼。八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4年1月26日,被告金助民、季巧琴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2014信银杭义乌人最保字第146303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金助民、季巧琴为原告与被告义乌市梦柔针织袜业有限公司自2014年1月26日至2016年1月26日期间发生的融资债权在最高额2500万元范围内作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公告费、执行费等),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每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2014年1月29日,被告义乌市奥克斯纤维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2014信银杭义乌最保字第146302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被告义乌市奥克斯纤维有限公司为原告与被告义乌市梦柔针织袜业有限公司自2014年1月29日至2016年1月29日期间发生的融资债权在最高额900万元范围内作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其它约定同上。2014年1月29日,被告季敬斌、黄巧娟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2014信银杭义乌人最保字第146302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季敬斌、黄巧娟为原告与被告义乌市梦柔针织袜业有限公司自2014年1月29日至2016年1月29日期间发生的融资债权在最高额900万元范围内作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其它约定同上。2014年2月19日,被告金助���、季巧琴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2014信银杭义乌最抵字第146303号《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约定被告金助民、季巧琴以其所有的坐落于上海市××中××室的房地产[房地产权权证:沪房地长字(2013)第012169号]含地下三层车位98(人防)为原告与被告义乌市梦柔针织袜业有限公司在2014年2月19日至2016年2月19日期间发生的融资债权在2770万元范围内作最高额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等。2014年2月26日,双方办理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2015年1月15日,被告浙江梦柔锦纶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2015信杭义银最保字第156106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浙江梦柔锦纶有限公司为原告与被告义乌市梦柔针织袜业有限公司自2015年1月15日至2018年1月15日期间发生的融资债权在最高额3000万元范��内作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公告费、执行费等),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每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2015年1月15日,被告浙江蓉娇纺织品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2015信杭义银最保字第156107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浙江蓉娇纺织品有限公司为原告与被告义乌市梦柔针织袜业有限公司自2015年1月15日至2018年1月15日期间发生的融资债权在最高额3000万元范围内作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公告费、执行费等),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每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两年。2016年1月14日,原告与被告义乌市梦柔针织袜业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2016信银杭义乌贷字第811088038675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义乌市梦柔针织袜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2500万元,贷款期限为2016年1月14日至2016年12月1日,贷款利率以贷款实际提款日的定价基础利率上浮113.75BPs,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第20日;如逾期归还本金,在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如逾期支付利息和罚息,自逾期之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罚息利率和结息方式计收复利;如被告义乌市梦柔针织袜业有限公司出现未按约定偿还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等违约事件,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义乌市梦柔针织袜业有限公司立即归还贷款,原告因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产保全费、评估费、公告费等),均由被告义乌市梦柔针织袜业有限公司承担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义乌市梦柔针织袜业有限公司发放了贷款2500万元,借款凭证中载明:年利率5.4375%,到期日2016年12月1日。被告义乌市梦柔针织袜业有限公司支付了2016年1月20日止的利息,后逾期。2016年11月29日,被告义乌市梦柔针织袜业有限公司向原告申请对上述贷款合同项下借款进行展期。同日,原告与各被告签订了编号为2016信银杭义乌贷展字第811088077516号《人民币借款展期合同》一份,约定将被告义乌市梦柔针织袜业有限公司2500万元借款的到期日自2016年12月1日展期至2017年10月15日,展期贷款利率自展期之日起为5.9375%,利息调整与结息方式仍按原《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执行;各担保人仍按原《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方式承担展期内的担保责任。被告义乌市梦柔针织袜业有限公司足额支付利息至2016年1月20日,后逾期,仅支付利息137057.29元。且因被告义乌市梦柔针织袜业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其发送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函,宣布其所有贷款提前到期。后被告义乌市梦柔针织袜业有限公司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各保证人及抵押人也未履行保证及抵押担保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义乌市梦柔针织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利率计付,从2016年1月21日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已付利息137057.29元应予扣除)。二、被告义乌市奥克斯纤维有限公司,季敬斌、黄巧娟在最高债权额900万元及相应的诉讼费用范围内对被告义乌市梦柔针织袜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浙江梦柔锦纶有限公司、浙江蓉娇纺织品有限公司在最高债权额3000万元及诉讼费用范围内对被告义乌市梦柔针织袜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金助民、季巧琴在最高债权额2500万元及相应的诉讼费用范围内对被告义乌市梦柔针织袜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对被告金助民、季巧琴所有的坐落于上海市长宁区中山西路1055号1510室的房地产[房产证号���沪房地长字(2013)第012169号;最高债权额:2770万元]含地下三层车位98(人防)享有优先受偿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31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义乌市梦柔针织袜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丁国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记员 朱家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