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801执1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李海与云南拓普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公司、云南拓普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云南拓普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公司,云南拓普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801执1039号申请执行人:李海,女,1972年7月8日出生,傣族,身份证住址勐海县,现住景洪市。被执行人:云南拓普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公司。注册号915328007670650XXX。地址景洪市。负责人陶建,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云南拓普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号530000100004XXX。地址昆明市。法定代表人陶建,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龚传开,男,1974年10月1日出��,汉族,系被告公司员工,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海与被执行人云南拓普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公司、云南拓普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已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它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润光人民陪审员 肖群林人民陪审员 李文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