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7执保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闫会明、祝松松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会明,祝松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保 全 裁 定 书(2017)冀0637执保53号申请人:闫会明,男,汉族,1983年4月6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被申请人:祝松松,男,汉族,1987年9月9日出生,住博野县。本院在审理闫会明与祝松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闫会明提出诉讼保全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控制被申请人祝松松名下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时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苑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