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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7执保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闫会明、祝松松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会明,祝松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保 全 裁 定 书(2017)冀0637执保53号申请人:闫会明,男,汉族,1983年4月6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被申请人:祝松松,男,汉族,1987年9月9日出生,住博野县。本院在审理闫会明与祝松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闫会明提出诉讼保全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控制被申请人祝松松名下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时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苑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