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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2执6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温州国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国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刘化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02执6113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国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锦源路划龙桥村村民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7xxx73-7。法定代表人:潘春连。被执行人:刘化斌,男,1978年1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泰顺县。申请执行人温州国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鹿城法院(2016)浙0302民初1323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7月3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化斌银行存款人民币245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后,限被执行人7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变卖、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  周志微.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李娇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