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2财保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某某、王某、王某与被申请人高某某、刘某某、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高某某,刘某某,齐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财保132号申请人杨某某,女。申请人王某,男。申请人王某,女。被申请人高某某,男。被申请人刘某某,男。被申请人齐某某,男。申请人杨某某、王某、王某与被申请人高某某、刘某某、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杨某某、王某、王某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高某某名下的车辆(车牌号陕K×××××),查封被申请人刘某某名下的车辆(车牌号冀FH××××、冀FBQ××),查封被申请人齐某某名下的车辆(车牌号鲁PH××××、鲁PLN××)。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杨某某、王某、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查封被申请人高某某名下的车辆(车牌号陕K×××××),查封被申请人刘某某名下的车辆(车牌号冀FH××××、冀FBQ××),查封被申请人齐某某名下的车辆(车牌号鲁PH××××、鲁PLN××)。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高某某名下的车辆(车牌号陕K×××××),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被申请人刘某某名下的车辆(车牌号冀FH××××、冀FBQ××),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被申请人齐某某名下的车辆(车牌号鲁PH××××、鲁PLN××),查封期限为二年。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保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贾改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