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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财保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某某、王某、王某与被申请人高某某、刘某某、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高某某,刘某某,齐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财保132号申请人杨某某,女。申请人王某,男。申请人王某,女。被申请人高某某,男。被申请人刘某某,男。被申请人齐某某,男。申请人杨某某、王某、王某与被申请人高某某、刘某某、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杨某某、王某、王某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高某某名下的车辆(车牌号陕K×××××),查封被申请人刘某某名下的车辆(车牌号冀FH××××、冀FBQ××),查封被申请人齐某某名下的车辆(车牌号鲁PH××××、鲁PLN××)。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杨某某、王某、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查封被申请人高某某名下的车辆(车牌号陕K×××××),查封被申请人刘某某名下的车辆(车牌号冀FH××××、冀FBQ××),查封被申请人齐某某名下的车辆(车牌号鲁PH××××、鲁PLN××)。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高某某名下的车辆(车牌号陕K×××××),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被申请人刘某某名下的车辆(车牌号冀FH××××、冀FBQ××),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被申请人齐某某名下的车辆(车牌号鲁PH××××、鲁PLN××),查封期限为二年。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保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贾改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