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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9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袁伟军、缪铁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伟军,缪铁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9执156号申请执行人:袁伟军,男,1974年11月12日生,汉族,务农。委托代理人:陈永平,江西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缪铁铖,男,1987年9月5日生,汉族,经商。申请执行人袁伟军与被执行人缪铁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赣0729民初3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缪铁铖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履行该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2017年3月3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袁秀金长期外出,下落不明。经执行干警“四查”,发现被执行人袁秀金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地产、无车辆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前述查证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黎 翔审判员 李家怀人民陪执员曾林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曾 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