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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7执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卢少俊与郴州欣荣劳务有限公司、卢安平不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少俊,郴州欣荣劳务有限公司,卢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27执207号申请人卢少俊,男,湖南省安仁县人.被执行人郴州欣荣劳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卢安平,男,湖南省安仁县人。本院依据桂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的桂劳人仲案字[2016]第01号仲裁裁决书。于2016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郴州欣荣劳务有限公司、卢安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郴州欣荣劳务有限公司、卢安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郴州欣荣劳务有限公司、卢安平一直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卢安平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作出(2016)湘1027民初164号民事判决书,故桂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的桂劳人仲案字[2016]第01号仲裁裁决书失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九)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不予执行桂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桂劳人仲案字[2016]第01号仲裁裁决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益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邓贤峰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