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91民初1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永军与邢春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军,邢春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91民初1329号原告:张永军被告:邢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军诉被告邢春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军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邢春生的银行存款6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永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邢春生名下的银行存款60000元。二、如被告邢春生名下的银行存款不足60000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晓凤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 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