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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2民初2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烟台市牟平区房产管理处与曲富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市牟平区房产管理处,曲富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2民初2103号原告:烟台市牟平区房产管理处,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通海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6124936272735。法定代表人:曲媛,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振洋,山东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曲富强,男,196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原告烟台市牟平区房产管理处与被告曲富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烟台市牟平区房产管理处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市牟平区房产管理处撤诉。案件受理费1616元,由原告烟台市牟平区房产管理处负担。审判员  贺洪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定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