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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二初字第2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刘晓静诉江西大宏典当有限公司、赖志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静,江西大宏典当有限公司,赖志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二初字第2683号原告:刘晓静,女,1973年12月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婷,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江西大宏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江北大道18号恒瑞蓝波湾1号写字楼。法定代表人赖志红。被告:赖志红,女,汉族,1970年2月15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原告刘晓静与被告江西大宏典当有限公司、赖志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刘晓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江西大宏典当有限公司归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5‰计息,自2015年4月9日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截止2015年7月8日的利息为:9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赖志红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江西大宏典当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9日、2014年10月9日向原告刘晓静借款10万元、10万元,并分别出具了借款借据,借据中均载明借款利率为月利率15‰。被告赖志红以保证人的身份在两份借款借据上签名确认。被告江西大宏典当有限公司自2015年4月9日起未再向原告刘晓静支付利息,经原告刘晓静多次催款,被告江西大宏典当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9日向原告刘晓静出具承诺书,承诺于2015年8月5日前向原告刘晓静归还欠付的借款本息,被告赖志红继续为该笔借款向原告刘晓静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承诺的还款期限到期后,被告未依约还款,原告多次催索未果,遂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因被告赖志红、江西大宏典当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立案侦查。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晓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35元,由本院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给原告刘晓静。案件保全费1670元,由原告刘晓静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 芬审 判 员  薛春娟代理审判员  赵盈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邱 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