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3民初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郭喜伟与贾建立、樊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喜伟,贾建立,樊冬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3民初559号原告:郭喜伟,男,汉族,1966年1月1日出生。被告:贾建立,男,汉族,1972年7月9日出生。被告:樊冬梅,女,汉族,1973年1月15日出生。原告郭喜伟诉被告贾建立、樊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喜伟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樊冬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喜伟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喜伟撤回对被告樊冬梅的诉讼。审 判 长 赵玲玲审 判 员 张欢欢人民陪审员 李 乐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蒋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