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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24司救执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张先钦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法院

江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陵县人民法院国 家 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2017)鄂1024司救执3号司法救助申请人张先钦,男,生于1943年1月3日,公民身份号码4224211943********,汉族,江陵县人,住江陵县白马寺镇中心街*号。司法救助申请人冯成香,女,生于1947年2月1日,公民身份号码4210241947********,汉族,江陵县人,住江陵县白马寺镇中心街*号。司法救助申请人张先钦、冯成香因魏东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并提交了救助申请书、身份证明、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生活收入困难证明等材料。本院依法对司法救助申请人的申请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查明,因张先钦、冯成香与魏东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魏东被判处无期徒刑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本案执行不能,申请执行人张先钦和冯成香夫妇因精神遭受重大打击和家庭生活困难。故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金20000元。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如下:给予司法救助申请人张先钦、冯成香司法救助金20000元。本决定为生效决定。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