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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1执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刘学成与李振洪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学成,李振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1执392号申请执行人:刘学成,男,汉族,57岁。被执行人:李振洪,男,汉族,30岁。申请执行人刘学成与被执行人李振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作出的(2016)吉0281民初2160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被告李振洪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刘学成毛石款7200.00元。案件受理50.00元,由被告李振洪负担。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学成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振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并承担申请执行费5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振洪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振洪无存款及车辆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李振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李振洪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振洪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初   艳   忠审判员 王向东审判员王彦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鲍       晶(此件共2页,共印1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