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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82民初3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韩丽娟与仇金祥、仇鑫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丽娟,仇金祥,仇鑫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2民初3616号原告韩丽娟,女,196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仇金祥,男,193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仇鑫,男,198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丽娟与被告仇金祥、仇鑫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韩丽娟于2017年8月1日,向我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丽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壹佰伍拾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云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汪 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