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4刑初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李孟君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孟君
案由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84刑初274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孟君,男,196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河北省高碑店市。2017年5月3日因涉嫌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被保定市公安局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执行逮捕,2017年8月1日被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公诉刑诉〔2017〕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孟君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景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孟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25日,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王某与李孟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裁定将被告人李孟君所有的120只羊及养殖场内的钢管、竹排子予以查封,并由被告人李孟君保管。2016年1月29日,被告人李孟君未经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允许私自将120只羊以45000的价格卖给张某1,致使法院判决不能执行。2017年7月26日,被告人李孟君与王某就判决执行达成和解,被告人李孟君先行给付王某20000元,余款分期给付。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1、王某、张某2的证言、涉案财产的查封裁定及送达手续、生效民事判决书、案件执行材料、情况说明及执行和解协议书、抓获经过、被告人李孟君无违法犯罪前科证明、被告人的户籍证明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孟君明知财产已被司法机关查封而故意变卖,致使法院生效判决不能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李孟君与王某达成执行和解,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孟君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景 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安少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