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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602执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李晓纯、李金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纯,李金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602执356号申请执行人李晓纯,女,197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被执行人李金樱,女,1969年3月23日出生,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桂0602民初119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李金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李金樱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申请执行人李晓纯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不准出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李晓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限制被执行人李金樱出境,并扣留其有效身份证件。2、李金樱持有普通护照(证件号码为E89736351)作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飞审判员 葛译超审判员 皮祀昭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麦有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