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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81民初2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段龙瑞与赵孝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龙瑞,赵孝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81民初2501号原告:段龙瑞,男,1970年6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偃师市顾县。被告:赵孝卫,男,1970年1月8日生,汉族,住偃师市。原告段龙瑞诉被告赵孝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段龙瑞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段龙瑞撤回起诉处理。代审判员 :刘亭亭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记员 :任园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