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藏2421民初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德吉白宗与吉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那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吉白宗,吉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那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2421民初153号原告:德吉白宗,住西藏那曲县。被告:吉多。原告德吉白宗与被告吉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德吉白宗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对被告吉多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德吉白宗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吉白宗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减半收取计150.00元,予以免交。审判长 普布次仁审判员 仁青拉姆审判员 德庆卓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仁增白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