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藏2421民初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德吉白宗与吉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那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吉白宗,吉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那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2421民初153号原告:德吉白宗,住西藏那曲县。被告:吉多。原告德吉白宗与被告吉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德吉白宗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对被告吉多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德吉白宗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吉白宗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减半收取计150.00元,予以免交。审判长 普布次仁审判员 仁青拉姆审判员 德庆卓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仁增白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