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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4民特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朱某1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某1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524民特4号申请人:朱某1,男,2008年7月26日出生,苗族,住织金县,监护人:朱某2,男,1945年5月1日出生,住址同上,系申请人朱某1祖父。申请人朱某1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朱某1称,朱能与被申请人麻红芝以夫妻名义生活后,于2008年7月26日生育申请人朱某1,同年11月18日,朱能与被申请人麻红芝补办结婚登记。2009年2月28日,被申请人麻红芝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2016年1月14日,朱能因病医治无效死亡。此后,申请人朱某1一直都是与监护人朱某2生活。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麻红芝,女,1982年7月25日出生,苗族,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自治县××皋镇鸡××村××号,公民身份号码:,系申请人朱某1之母。被申请人麻红芝于2009年2月28日从织金县三甲街道小龙场村外出后,回到户籍所在地与其父麻金水共同生活至至2017年2月8日(农历2017年1月12日)。另查明,申请人朱某1之父朱能于2016年1月14日死亡。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在人民日报发出寻找麻红芝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本院认为,被宣告失踪人麻红芝自离开织金县后一直居住在其父家至2017年2月8日,后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的规定,麻红芝离开织金后,一直与其父在户籍所在地生活,2017年4月28日后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其下落不明时间不满二年,未达到宣告失踪的条件。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申请人朱某1的申请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肖孝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陈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