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4执恢终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吴志良、何久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志良,何久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恢终94号申请执行人吴志良。被执行人何久成。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人吴志良与被执行何久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津0114民初34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民事调解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于2016年7月14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因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本案恢复执行。本案受理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证券开户信息;无房产;已查封的被执行人汽车,属轮候查封暂不能处理;执行中已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7900元,并发申请执行人56900元,其余为被执行人生活费发还被执行人何久成。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问话笔录、书证等证据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依法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津0114执恢94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文歧审判员 王建忠审判员 程学江二〇一七年八月××日书记员 高树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