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181执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吕佳颖诉与陆艳波、李建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佳颖,陆艳波,李建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81执776号申请执行人吕佳颖,女,汉族,1972年11月13日生,住安宁市。被执行人陆艳波,女,汉族,1983年1月7日生,住安宁市。被执行人李建荣,男,汉族,1978年11月28日生,住安宁市。关于吕佳颖诉与陆艳波、李建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云0181民初43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72106.00元,案件执行费982.00元。经本院审查,同日进入执行程序。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留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本院依法查询,其银行账户余额均为0.00元,无可供执行的存;被执行人名下房屋因涉其他案件已被保全查封,暂时无法处理;被执行人申报奇瑞轿车一辆,申请人已明确表示不予处理。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洪审判员 道永升审判员 徐树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严 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