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恢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方太命申请执行陈华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太命,陈华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恢938号申请执行人方太命,男,汉族,1957年11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被执行人陈华辉,男,汉族,1962年11月8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方太命申请执行陈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金民二初字第485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方太命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陈华辉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33号2号楼21层78号房屋一套予以查封;将担保人刘桂芝名下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城东路106号远征都市港湾8号楼1单元13号房屋一套予以查封。二、责令被执行人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查封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安永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司亚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