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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恢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方太命申请执行陈华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太命,陈华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恢938号申请执行人方太命,男,汉族,1957年11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被执行人陈华辉,男,汉族,1962年11月8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方太命申请执行陈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金民二初字第485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方太命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陈华辉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33号2号楼21层78号房屋一套予以查封;将担保人刘桂芝名下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城东路106号远征都市港湾8号楼1单元13号房屋一套予以查封。二、责令被执行人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查封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安永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司亚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