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21执保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东至县鑫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鲁千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至县鑫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鲁千乐,夏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21执保83号申请人:东至县鑫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尧渡镇尧北路28号。法定代表人:朱雪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培会,安徽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鲁千乐,男,汉族,1982年10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被申请人:夏小红,女,汉族,1983年2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申请人东至县鑫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鲁千乐、夏小红在有关金融机构的存款900000元或在有关单位价值相等的财产权益,申请人东至县鑫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在东至县尧渡镇敬慈路鑫林河畔9幢201房产(房地权证东至县字第××号)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至县鑫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鲁千乐、夏小红在有关金融机构的存款900000元,期限一年或者查封、扣押其在有关单位价值相等的财产权益,期限两年。二、查封东至县鑫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坐落在东至县尧渡镇敬慈路鑫林河畔9幢201房产(房地权证东至县字第××号),期限两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东至县鑫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阮文生审判员 钱 萍审判员 叶宏开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朱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