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8执5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高利娟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林圣森,高利娟,北京大立静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53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三爱大厦2层。负责人:马琳,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小丽,北京市中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影,北京市中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圣森,男,197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高利娟,女,197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北京大立静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长远天地A2座1011。法定代表人:林圣森,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林圣森、高利娟、北京大立静远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林圣森、高利娟、大立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林圣森、高利娟、大立公司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林圣森、高利娟、大立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毅强审判员 张瀚文审判员 李小滨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程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