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1执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皮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皮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1执2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新城区富州北路君留苑小区。主要负责人:时文文,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春华,男,系该支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皮国华,男,196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与皮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询被执行人皮国华在银行系统的账户无存款,在土管所、车管所、工商行政管理局无登记信息。本案的执行标的为215386.25元,已执行金额:0元,未执行金额:215386.25元。目前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鉴于此种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0981执29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皮国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涂维国审判员 胡顺柏审判员 刘鸿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朱圣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