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3民初1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霍志祥与霍锋明、霍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志祥,霍锋明,霍祥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3民初1366号原告:霍志祥,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谢善祥,盐亭县两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霍锋明,男,汉族。被告:霍祥林,男,汉族,被告霍锋明之父。委托代理人:潘文国,盐亭县两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霍志祥与被告霍锋明、霍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霍志祥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志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霍志祥负担。审判员 刘仁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赵小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