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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22民初3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宁夏海利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罗桂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海利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罗桂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22民初3215号原告:宁夏海利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清和北街景墨家园110号楼3号房六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刘建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永和,贺兰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桂英,女,汉族,1969年11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原告宁夏海利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桂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宁夏海利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夏海利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海利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夏海利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杜迎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贾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