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4执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仙桃市兴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湖北中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兴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湖北中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曹强,曹刚,彭小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4执951号申请执行人: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仙桃大道2A号。法定代表人:何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仙桃市兴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仙桃市干河办事处德政园小区爱丽舍。法定代表人:曹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北中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正街326号。法定代表人:栾盛元,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曹强,男,198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住仙桃市。被执行人:曹刚,男,1979年6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彭小艳,女,198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住仙桃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仙桃市兴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湖北中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曹强、曹刚、彭小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五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院(2016)鄂9004民初309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9004民初309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昊审判员 刘昌杰审判员 刘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毛少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