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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02执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玉莹与被执行人刘艳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莹,刘艳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02执175号申请执行人张玉莹,女,196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现住通辽市。被执行人刘艳梅,女,196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通辽市。申请执行人张玉莹与被执行人刘艳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02民初52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以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02民初522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发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袁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