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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1执恢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杨光华、王顺亮、王天环与李永存交通肇事罪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光华,王顺亮,王天环,李永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1执恢181号申请执行人:杨光华,女,196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王顺亮,男,1990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同上。申请执行人:王天环,男,194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同上。被执行人:李永存,男,197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系司机,现住瓦房店市。杨光华、王顺亮、王天环与李永存交通肇事罪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07年11月16日作出的(2007)瓦民初字第20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1年12月21日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3500元并发放给申请人杨光华,申请人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馨代理审判员  韩懿卓代理审判员  孙 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