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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81执1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中华诈骗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中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81执1127号被执行人李中华,扶余市。关于被执行人李中华诈骗罪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2016)吉0781刑初73-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中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6月20日移送罚金执行。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10000元予以扣划,并已上缴罚没款账户,本案执行完毕。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扶余市人民法院(2017)吉0781刑初73-1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对于被执行人李中华的罚金刑执行完毕。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长 会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马辉(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