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3民初3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天台支行与周祖强、潘行其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天台支行,周祖强,潘行其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3民初3773号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天台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赤城街道劳动路50号。代表人:杨巧敏。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乾,系原告职工。被告:周祖强,男,197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被告:潘行其,男,1977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天台支行与被告周祖强、潘行其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天台支行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拟通过另行途径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天台支行撤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天台支行负担。审 判 员 王秀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杨添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