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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3民初3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天台支行与周祖强、潘行其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天台支行,周祖强,潘行其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3民初3773号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天台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赤城街道劳动路50号。代表人:杨巧敏。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乾,系原告职工。被告:周祖强,男,197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被告:潘行其,男,1977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天台支行与被告周祖强、潘行其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天台支行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拟通过另行途径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天台支行撤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天台支行负担。审 判 员  王秀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杨添辉 微信公众号“”